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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处理标准

日期:2023-03-09 11:06:00

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处理标准
监管指标及处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广州期货交易所
监管指标1异常交易行为行为含义交易所认定标准
自成交行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5次
频繁撤单行为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1、股指期货合约≥400次
    2、其他品种≥500次
≥500次1、≥500次
    2、某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100次
≥500次≥500次≥500次
大额撤单行为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单笔撤单量≥该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手数的80%   ,且撤单次数≥100次单笔撤单量≥该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且撤单次数≥50次每次撤单≥800手
    且撤单次数≥50次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300手,且撤单次数≥50次单笔撤单的撤单量≥300手,且撤单次数≥50次单笔撤单量≥该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且撤单次数≥50次
处理程序第一次达标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第二次达标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次达标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其他处理程序1、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除按照上述的程序处理外,交易所视情节轻重还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出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郑州商品交易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监管指标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处理程序第一次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第二次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0个交易日;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第三次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6 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监管指标3程序化扰乱市场秩序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处理程序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注意:

1、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2、客户或一组实际控制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3、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除按照上述的程序处理外,交易所视情节轻重还可以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出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