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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日期:2022-03-22 16:39:00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止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八)知晓期货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机构或自然人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客户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4.向客户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客户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员工,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得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十九)知晓期货公司通知事项查询方式

期货公司通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交易规则变更通知,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等交易和结算参数调整通知,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期货公司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网站变更通知。

期货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等方式向客户发布不涉及客户私有交易情况的通知事项。客户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书、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客户私有报告或通知事项将通过《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单独发布。期货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发布通知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对客户的通知义务。

客户应当知晓,在交易时段内,也面临强行平仓的风险,须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交易持仓。期货公司在交易时段内,如需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主要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客户必须保证向期货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畅通。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二十) 知晓期货公司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应知晓期货公司有权在期货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期货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费用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一) 知晓禁止未经期货公司允许接入外部交易终端

客户应当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如要使用外接终端进行交易,必须通过期货公司安全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接入,否则期货公司有权随时关闭客户的外接终端。

客户使用非期货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由于其自身软件或程序所引起的交易故障,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二) 知晓手机交易终端的风险

客户确认期货公司已提示客户务必下载并熟悉至少两套及以上交易软件,并知晓使用手机交易终端进行期货交易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客户要自行承担手机交易的风险及相关损失,并不得向期货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1.使用手机上网交易时,由于移动数据网络或互联网通讯不稳定或其他数据传输原因,行情信息和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互联网服务器可能因出现故障或网络传输速度等原因,交易指令、手机行情信息及其他期货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中断、停顿;

3.虽然手机期货交易系统在收发交易数据时,采用了专门的数据加密手段,来保护客户数据安全,但使用这种加密方式从事手机期货交易,仍存在安全性方面风险;

4.因密码泄露或客户身份被仿冒会导致资金或交易风险和损失;

5.使用的手机与所提供的手机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不具备一定的手机期货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相关政策变化,手机期货交易规则、手机软件发生变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 知晓期货公司业务规则的内容

客户应当知晓,客户除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遵守期货公司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政策等)的规定;期货公司也会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为此,客户应及时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或拨打客服热线,查阅并了解期货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