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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打非【案例】——投资担保型非法集资

日期:2022-03-21 13:48:38

【案件简介】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至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至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至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风险警示】

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为借款提供担保、收取保费,李某的担保公司却“剑走偏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存转贷、赚取利差,也因此锒铛入狱,自食其果。此案也说明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同时警示投资人借钱给别人,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