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打非【案例】——房地产开发,实为集资骗局
日期:2022-03-21 13:52:46
【案情回顾】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江苏省宿迁市人石某某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先后向王某某等人大量吸纳资金,集资金额合计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的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5.1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案手法:虚假项目+高额收益+“庞氏骗局”】
1.以房地产投资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石某某个人成立公司,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吸收资金,绝大部分集资款或者被用于支付集资人本息,或者被挥霍。所谓的投资房地产项目只是一个谎言与噱头而已。
2.高额收益回报诱惑。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吸收资金,广大投资者在其允诺的高额收益诱惑下纷纷投资,使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3.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投资者本息。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能够维系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续集资款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息,也是制造“庞氏骗局”,使集资参与人不明真相,持续投资。
4.发展下线扩大集资规模。石某某与王某某是上下线关系,石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为集资提供便利,而王某某则通过先吸收他人资金,再用集资款参与他人的集资项目获取中间收益。双方皆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警示】
任何行业的高息集资行为都须高度警惕,随着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房地产行业发展从顶峰开始回落,房地产行业收益将逐渐归于正常区间。个别房地产公司或个人以高额收益向社会集资时,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要了解行业真实的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够支撑其允诺的高额收益。其实,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任何行业、企业抛出的高利回报投资项目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广大市民要坚决远离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保护自身财产安全。